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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中国共产党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育英儿童医院、第二临床医学院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占亚妮 来源: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发布时间:2017/6/6 8:10:0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在医院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党代表大会(下称党代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医院党委健全党代会代表选举制度,完善党代会代表候选人提名和产生办法,严格代表资格审查,确保代表的广泛性和先进性。

第三条  实行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党代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党代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改变。代表在党代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  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第四条  党代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代会精神,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医、教、研、服务病人等方面和自身学习、工作、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广大职工的监督,不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五条  党代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党代会召开期间听取和审议医院党委、纪委的工作报告;

(二)在党代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三)在党代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了解医院党委、纪委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收集党员和广大职工对医院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向党代会、医院党委和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就办学方向、指导思想、政策制度、民主管理、科学决策、人才培养、干部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医院党委、纪委和所在各选举单位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七)参加党代会、医院党委或者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组织开展的活动;   

(八)受党代会、医院党委或者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章  代表履行职责的工作制度

第六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医院党代表大会和医院党委、所在选举单位组织开展的活动。医院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在必要时候可召开党代表会议。各党总支、党支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代表正常参加活动,有效开展工作。

第七条  代表提案制度。党代会召开期间,党代会代表可以联名向大会提出属于党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

(一)提案应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建议措施;

(二)提案须由1名正式代表提出,并至少有2名正式代表附议;

(三)代表提案应当在党代会规定时间内送交提案工作组;

(四)党代会设提案工作组,负责审查与协调提案工作;

(五)受理立案的提案,应向党代会报告,由医院党委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并责成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承办部门应在接到交办的提案后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提案人,并报党委办公室;因故3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需要延期的,应当向党委办公室提请报批,并向提案人作出解释;

(六)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经审核不作为提案受理的,视情可作为代表来信处理,由提案工作组书面告知代表;

(七)提案办理情况应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作汇报、通报。

第八条  代表提议制度。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会代表可以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医院党委提出属于党代会和医院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

(一)提议应当一事一议,内容明确具体;

(二)代表提议由党委办公室受理和审核;

(三)经审核受理的提议,由党委办公室及时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答复。承办部门在接到转交的代表提议后的1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并报党委办公室;个别情况复杂的,经党委办公室同意,可以延长至3个月内答复;

(四)对经审核不作为提议受理的,由党委办公室书面告知代表。

第九条  代表列席党内重要会议制度。党代会代表应邀可以列席医院党委会、纪委会和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的有关重要会议,参与讨论,发表意见。

第十条  重要情况向代表通报制度。医院党委对医院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医院党委作出的重要决策等党内重要情况,除必须保密的以外,应当通过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电子邮件、网上公布等形式,向党代表通报。

第十一条  重要事项征求代表意见制度。党代会召开前,医院党委应通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印发书面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征求党代会代表对医院党委、纪委报告稿的意见;医院党委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或者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前,应当征求党代会代表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代表参与干部监督和选拔制度。党代会代表根据医院党委和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的安排,参加对干部进行的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等,参与干部选拔中的民主推荐和考察等工作。

第十三条  代表调研、监督制度。党代会代表受党代会或党委的委托,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调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对涉及党代会和党委授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进行调研、监督,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党代会代表对所在选举单位党的建设工作有监督权和建议权。

第十四条  代表联系党员、职工制度。党代会代表应当与所在选举单位的党员和职工加强联系沟通,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代会精神,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党员、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党员、职工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向党代会代表反映情况并了解代表开展工作的情况。

第十五条  代表学习培训制度。医院党委和各级党组织应当围绕增强代表意识、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加强党代会代表的学习培训。代表的学习培训工作应当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代表在任期内参加集中学习培训不少于1次。

第十六条  代表接受监督制度。党代会代表每年必须向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汇报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并通过一定方式向党员通报,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四章  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十七条  党代会代表参加党代会或医院党委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选举单位应当给予相关保障,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医院根据代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的需要,在每年年度预算中设立专项经费,由党委办公室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党委办公室在医院党委领导下,负责代表联络服务、闭会期间开展代表活动的组织实施等工作。党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一)为代表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二)对代表的提议进行审核,对提案、提议的办理进行协调和督促检查;

(三)负责党代会闭会期间党委安排的代表活动等有关工作;

(四)承办党代会闭会期间代表资格管理的具体工作;

(五)负责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具体工作制度的研究起草;

(六)做好党代会或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党代会代表在通过资格审查后,即获得代表资格,由党委办公室配发《代表证》。代表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代表证。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和各部门必须尊重、保障党代会代表的权利。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医院党委将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代表资格的终止、停止和代表补选

第二十二条  党代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或停止:

(一)受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代表死亡或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党代表职责的;

(二)代表因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调离医院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

第二十三条  党代会代表资格的终止、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由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提出,经党委办公室审查核实后,报医院党委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党代会代表资格终止、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由医院党委委托党委办公室书面通知代表本人、代表所在选举单位。

第二十五条  代表缺额一般不进行补选。如确因工作需要补选的,经原选举单位提名,按规定程序进行选举,并由医院党委予以确认。补选个别党代会代表可采用等额选举。补选后的代表总数不得超过本届代表名额。

第二十六条  若党代会代表团团长的代表资格终止或无法行使团长职责的,由代表团副团长代行团长职责,或视情况进行补选。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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