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科室、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选派 2013年度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出国进修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6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人员条件
(一)已列入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
(二)外语水平达到国家外国专家局规定的“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高级120分或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外语水平考试(WSK)的合格标准,或近5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生活1年以上(附有效证明)。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正高级人员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
二、选派程序
符合条件的人员,经个人申请,所在部门审核同意,学校汇总推荐,上报省外国专家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进修人员名单。
三、进修渠道和期限
出国进修人员可根据进修需要自行联系接受单位,进修学科和项目应是拟去进修国的强项,并具有针对性强的研究课题,有明确的高水平国外合作者。出国进修期限为3至6个月。
四、经费资助
进修人员的出国进修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等,由省财政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标准(财教[2010]286号)进行资助。
五、申报材料
(一)《浙江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出国进修申请表》(见附件,一式3份,需A4纸打印)提供电子版;
(二)外语水平合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请各部门于4月18日前将以上材料报送人事科。
六、其他事项
(一)经批准派出进修的人员,出国前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出国进修协议书》,明确承诺履行按期回原单位服务的义务,并办理公证等事宜。协议书应包括不延长进修期限、不改变进修性质等内容。
(二)派出人员进修期满回国后,应将进修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单位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为对其进行考核和进一步培养、资助的重要依据。
(三)获得出国进修资助的人员,其出国进修期间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根据医院有关规定办理。
(四)派出人员不按协议规定履行回原单位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他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偿还相应的出国进修费用。
人事科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