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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解读

作者:管理员 来源: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发布时间:2015/11/5 8:47:00

528日中央办公厅下发了《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新版《细则》共7章(6章)、44条(33条)、5124字(3375字)。这是在1990年《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基础上,经过重大修订后下发的。比较新版和90版细则,主要修订内容是:依据党章对发展党员工作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将中央提出的“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写入总则,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察提出了新要求,细化了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的要求,进一步严格了预备党员审批权限,对追认党员的标准和程序作出规定,强化了党组织的领导责任和把关作用。

修订后的《细则》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坚持以党章为依据,充分体现党章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新要求。二是体现从严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考察。三是突出问题导向,针对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等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四是总结实践经验,把各地区各部门创造和积累的成熟做法和经验吸收进来。五是强化党组织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发挥党组织把关作用。六是注重务实管用,既增加相关规定,又从实际出发简化一些程序。

第一章:总则,共3条。

第一条是制定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明确发展党员工作是基层党组织的基本职责,同时明确先进分子的涵义:具有共产主义觉悟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第三条,阐述了发展党员工作的依据:贯彻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总要求: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从90版的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到总要求,应该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出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新)。明确发展党员工作的原则:慎重发展慎重发展、均衡发展。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

第二章: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原第二章拆分为二、三两章,条款由7条增加到14条,其中第二章有9条)

第四条,对党组织提出“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职责要求。第五条是党员基本条件条款(党章,新增)。第六条是申请条款(新增,工作学习单位党组织或居住地党组织),特别明确了流动人员提交入党申请的方式(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

第七条也是新增加的,要求党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第八条,增加入党积极分子确定条款。三个关键词:推优(党员推优、群团组织推优(省委组织部28号文三推一定);研究确定(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备案(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新增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条款,并明确联系人的四项主要任务。

第十条,是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条款。《细则》作了补充和细化,一是增加培养方法听党课、参加党内相关活动、分配一定社会工作、集中培训;二是细化培养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党的历史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第十一条和十二条,对入党积极分子和管理作出了规定,支部每半年进行一次考察,党委每年作一次分析。同时对入党积极分子因工作、学习单位变动,培养教育有关材料的移交工作作出具体的要求,要求转入单位要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新增的一章,共5

第十三条,是发展对象确定条款,主要是四层涵义,一是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二是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三是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四是备案。

第十四条和十五条,是入党介绍人条款,明确了介绍人的条件和主要任务。

第十六条,是政治审查条款。一是明确了政治审查的内容,与90版权相比,增加了对发展对象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的审查。二是规定政治审查的方法,增加了对流动人员政治审查的内容。三是规定政治审查必须形成结论性(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是发展对象培训条款,一是集中培训时间从五到七天缩短到三天,二是排除了其他替代形式(原可指定文件自学)。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共10条(条款数不变)

第十八条,重申发展党员必须严格程序。

第十九条,预审条款。一是支部委员会要严格审查,二是要报基层党委预审(条件、培养教育情况)。这里有三点要注意,一是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结合高校,要听取纪委、宣传、学工等部门意见。二是规定审查结果的反馈方式(书面通知)。三是规定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输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二十一条,是支部大会讨论接收条款。这里必须注意的是,参加大会的有表决权利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表决方法必须是无记名票决,在支部大会召开前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第二十二条,支部大会决议内容条款。主要表现、应到位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以及表决结果、决议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六条,预备党员审批条款(必须由党委审批)。规定四种党组织不能审批,一是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二是党总支、三是临时党组织、四是党组。这里特别要注意的,一是党总支不能审批接收新党员;二是党委审批接收新党员后要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三是党委审批时限为三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对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接收党员、追认党员作了明确。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共9条(由原来的7条增加为条)

第二十九条,规定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组织。第三十条,宣誓条款,三十一条继续教育培养条款。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转正条款。对预备期作了明确。对转正的条件增加了认真履行党员义务的要求。同时对违犯党纪预备党员的处置作了明确。

第三十三条,支部讨论转正大会条款。

第三十四条,党委审批条款。这里规定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五条,对预备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时教育培养考察材料交接提出了要求,并对不予承认预备党员的审批主体作了明确(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对预备期间组织关系发生转移的预备党员的转正作了明确。可以推迟讨论但转正时间按照原预备期计算。

第三十七条,是材料归档条款。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5条(由原来的4条增加为5条)

第三十八条,党委责任条款。一是对党委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作了具体化,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对有条件但长期不发展的党组织明确了责任追究的规定。二是定期检查,市县级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结果及时上报,向下通报。三是对长期不发展的党组织要指导和督促检查,甚至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组织部职责条款。

第四十条,组织员条款。要加强配备和建设。

第四十一条,纪律条款。对发展党员工作中违纪违规情况作了细化。提出“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及时通报。对弄虚作假发展入党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入党志愿书》的设计及印制作了明确。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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