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省对科技奖励的申报要求,所有符合《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规定的科技成果均可进行成果登记,取得成果登记证书后方可申报各类科技奖励。为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切实加强我校对科技成果的管理,现将2015年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1、以下科技成果应当登记:
(1)有财政投入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所产生的科技成果。
(2)列入省级及以上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所产生的科技成果。
(3)申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相关成果。
(4)申请各级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相关成果。
2、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二、登记程序
1、成果登记所在部门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推荐,成果登记的成果名称必须与验收或鉴定的项目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出具说明需负责人签字,所在部门盖章),人员排名也必须与验收或鉴定证书的排名一致(如不一致,出具说明需所有人员签字同意,所在部门盖章)。
2、学校科技处、社科处根据推荐意见,将成果数据汇总后上报至浙江省科技厅,由浙江省科技厅统一在门户网站公示。
3、经过1个月的公示后,无异议的科技成果由浙江省科技厅出具的《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登记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三、需提供的材料
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需提交电子档和纸质材料两套:
1、电子档:项目负责人登陆浙江省科技厅网站(http://www.zjkjt.gov.cn),在网页左下角下载“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7.0版”,进行登记并打印和导出。
2、纸质材料:《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科技部统一制定的格式)和项目附件材料。其中附件材料为:项目验收或鉴定时提交的纸质材料、验收或鉴定证书。
(1)应用技术成果:提供相关评价证明(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意见或成果鉴定证书、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行业准许证明等);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书、软件登记证书等)以及研制报告、查新报告、用户证明等。
(2)基础理论成果:提供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相关评价证明(专家验收意见或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3)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意见或验收意见等);研究报告等。
四、其它事项
1、为配合各项奖励申报工作对科技成果的要求,成果登记工作请于2015年12月25日前将纸质及电子版材料交至12幢608室,逾期不再受理。
2、学校应用技术、基础理论成果登记联系人:李益琼,联系电话86689746,电子邮箱kjc@wmu.edu.cn;学校软科学研究成果登记联系人:方森君,联系电话86699859,电子邮箱wzmuskc@126.com。
3、我院联系人:金盈盈,联系电话88002560,电子邮箱feykjkjyy@163.com。
科技处 社科处
科教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